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著力掃清家庭暴力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晰裁判規則,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于 8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 6 年來,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10917 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列舉家庭暴力證據形式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 " 證據不足 " 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
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幾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來源丨央視新聞
(編輯 王鵬)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d14f589e780bf92c001a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