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函潞 趙地 記者 王曉宇)充氣城堡是很多小朋友喜愛的娛樂場所,然而娛樂的同時也伴隨著一些安全隱患。如果充氣城堡經營者和小朋友的監護人沒有充分盡到監護義務,小朋友發生了安全事故,責任應該由誰承擔?近日,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6 歲的女童小花(化名)到劉某經營的充氣城堡付費玩耍,小花家長在場外等待。玩耍的過程中,因身邊大齡兒童蹦跳力度較大,小花被彈起,落下時跌倒以致手臂受傷。事發后,劉某將小花帶至醫院檢查,并墊付醫療費 90 余元。
兩天后,因手臂疼痛難忍,家長帶小花再行前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 " 肱骨外踝骨折 ",需要進行相關手術。小花住院 13 天,花費醫療費 8000 余元。出院后,小花家長與劉某就醫療費等賠償進行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將劉某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提交了充氣城堡貼有《游玩須知》及 " 禁止跳躍 " 字樣的照片,《游玩須知》內容還載明嚴禁幼兒與大齡兒童一起游玩以及充氣城堡設施適合于 3-12 歲兒童,10 歲以下需家長陪同等內容。 劉某辯稱,他們對娛樂場所的安全盡到了提示和注意義務,原告作為兒童,其法定代理人看護不力,未盡到監護責任,自己對原告受到的傷害沒有任何責任。
連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劉某作為兒童游樂場的經營和管理者,未能有效控制進場兒童數量和密度、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兒童較大幅度跳躍的危險行為、未能及時提醒較小兒童的家長予以陪同或加強監護,屬于未盡到經營者、管理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原告最終所受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系剛滿 6 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未能充分考慮原告及娛樂環境的相關特性,放松對原告的提醒與監護,也存在一定監護過失,原告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本案案情,酌定由被告劉某承擔原告實際發生損失的 85% 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 15% 的損失。
辦案法官提醒,充氣城堡、蹦蹦床等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一定要遵守安全規范,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自以為張貼了《游玩須知》及相關提示標語,場內兒童的安全就與己無關的認知是錯誤的。當兒童進入設備時,要做好安全教育,及時告知兒童及陪同家長正確使用設備的方法,不可放任兒童自行玩耍,對兒童的危險動作更要及時加以提醒和制止。同時,家長也要告訴孩子,在游樂場所玩耍時要注意保護自己,并對其加強監護確保安全。
(編輯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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