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爭奪早已見怪不怪
拿遺囑說話
也得先保證遺囑的有效性
它是能避免糾紛
但涉及法律效力
還是得嚴謹
爭遺產?我有遺囑
2020 年 2 月,浙江杭州,張某因患晚期癌癥去世。經商多年,張某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名下千萬級豪宅 2 幢,其他房產數幢,豪車兩輛,另有銀行存款八百余萬元等。
據悉,張某與前妻李某育有一對子女,子女皆由前妻李某撫養,與現任趙某并未生育。
張某離世后,前妻李某找到趙某,要求子女和趙某共同繼承張某的遺產。
此時,趙某卻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為 2020 年 1 月底的打印遺囑(通過打印機等機器設備打印,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注明時間的一種遺囑形式)。根據遺囑記載,除了和前妻李某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現金由子女繼承,其他所有財產均由趙某繼承。
雖然打印遺囑載明由當事人本人自愿作出,但李某方認為,遺囑落款時間為張某死亡前幾天,當時張某已神志不清,無法出具遺囑,且多次要求趙某出示立遺囑時的錄音錄像,趙某均未出示。
雙方一直僵持,問題得不到解決,兩子女便將趙某訴至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法院:遺囑形式有誤
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第一頁至第三頁無遺囑人張某簽名,也無其他任何人員簽名。根據《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打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該打印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民法典》和原《繼承法》還要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作為見證人。而見證人之一的王某曾向張某與趙某借款,屬于夫妻二人的 " 債務人 ",事實上與趙某有利害關系。
最終,因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打印遺囑無效。
宣判后,趙某不服提出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打印遺囑如何才有效?
作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效力有嚴格規定。本案中,該份打印遺囑的簽名方式及見證人選擇均違反《民法典》有關打印遺囑效力的規定,故而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當代人的法律意識、法治理念日益增強,現實生活中為避免爭產糾紛,立遺囑不失為一項妥善的辦法,但立遺囑前請務必認真學習《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1. 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3.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有處分權;
4. 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普法時間
遺囑形式可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六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文章來源:公眾號 @富陽法院
(編輯 蔣文嘉)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ea682f9e780bf92c001d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