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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的 3 月和 5 月,67 歲的貴州女子楊某和 47 歲的潘某英因觸犯重婚罪被貴州三穗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和拘役 4 個月。兩位來自貴州農村的女性,都因為家暴逃離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離家而走。二十多年以后,她們因為重婚承擔了刑責。
兩位女子的文化程度都很低,一個小學文化,一個半文盲。因為缺乏法律常識,而不知如何解決婚姻中的家暴。她們以為逃離可以讓生活重啟,卻未曾預見 20 多年的平靜生活之后,仍然需要為重婚罪 " 買單 "。二人未提起上訴,已服刑。
經辦過楊某重婚案的檢察官以及公布的裁判文書還原了楊、潘兩位婦女曾經不幸的婚姻生活。
1978 年,小學文化、無業的貴州女子楊某與王某某登記結婚。"(楊某)生了三個小孩,所有的農活基本上都是她在干,丈夫喝酒,基本不管事。她背起小孩去栽秧、打谷,丈夫要么不去,要么去了以后就喝酒,在田間睡覺。回到家里,楊某的丈夫還會喝醉酒打她,有打有罵。" 上述檢察官對紅星新聞說道。
同在貴州,1996 年,時年 21 歲的潘某英與三穗縣滾馬鄉苗鳥村村民吳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子。潘某英也時常遭到丈夫吳某的家暴。
最后,兩個不同年齡的女子選擇了同一種結束婚姻的方式——逃跑。楊某和潘某英,都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離家出逃了。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顯示,潘某英 2002 年 2 月離家出走后,在鎮遠縣遇到全某輝。全某輝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而更早逃離的楊某于 1996 年在福建龍巖市務工,期間與杜某相識。杜某也知道楊某與丈夫王某某未解除婚姻關系,二人最終回到貴州省大方縣一起生活,于 1997 年 7 月 13 日生育一女。2010 年 1 月 19 日,楊某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過的假身份信息與杜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對此網友不解



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一名法官表示,無論家暴與否、家暴到什么程度,都不能成為重婚的理由。因為 " 家暴的問題是可以通過離婚的程序解決的。"
家暴常見的四種表現形式:
身體暴力: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施加攻擊的行為,例如拳打腳踢、打耳光、揪頭發,甚至是用到扎、皮帶抽打或煙頭燙等。
精神暴力:通過辱罵、貶低、恐嚇、誹謗等方式,直接影響對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拒絕溝通、不允許對方和外界接觸等手段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
性暴力:在對方表示不同意的時候,用暴力手段或威脅對方發聲性關系,或殘害對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經濟控制:通過對家庭中的金錢財物、時間、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對方的行為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對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凍餓、經常性侮辱、騷擾等均屬家暴

什么樣的情形屬于重婚
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以重婚罪論處的情形
1. 被拐賣后與他人重婚的 ;
2. 因自然災害被迫流落外地,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 ;
3. 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受到嚴重虐待而外逃,與他人重婚的 ;
4. 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生活嚴重困難,與他人重婚的。
來源 | 新聞晨報綜合紅星新聞、微博留言
(編輯 高霞)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f39f639e780bf92c001e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