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子,
離婚時值上千萬,
男方卻只能分到 1% 的份額,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因為簽署了一份《財產約定具結書》。
趙先生文質彬彬,李女士開朗自信。幾年前兩人在別人介紹相識后,彼此看對了眼,相互吸引,很快墜入愛河。
相處半年后兩人挑了個網紅日子結婚。
剛剛結婚那會,兩人感情甜蜜,打算購買一套房屋。
在結婚前李女士有套房子,這次她把婚前購買的房賣掉,并用售房款支付了婚后和趙先生一起買的房子的首付。
" 房子是你出錢買的,房貸也是你還的,這房子我就掛個名字,所有權都歸你。" 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趙先生為了表明自己對妻子的感情,說出這樣一番話,還向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出具《財產約定具結書》。
白紙黑字寫明房產為李女士一人所有,趙先生自愿放棄所有權。
二人協商后,婚后這套 178 平米的房子登記為夫妻雙方按份共有,其中李女士占 99%,趙先生占 1%。
過了幾年,兩人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爭吵,矛盾不斷升級。
李女士認為丈夫對自己缺乏關心,感情出現裂痕,2020 年夏天起訴到濱江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要求確認婚后買的這套房子歸自己所有。
這時候,丈夫趙先生不認同了,他認為房子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時出具具結書辦理登記都是為了維護夫妻感情所為,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感情破裂的時候,回歸到了錢上,當初這套房子,根據目前市場價估計,大約值 1200 萬元。
那么,這套房子會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嗎?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權屬已經登記且未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物權歸屬應以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內容為準。涉案房產的不動產權登記情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故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分割上述房產。
近日,濱江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由于李女士占有 99% 的份額,故法院確認上述房產歸其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現值向趙先生支付 1% 的房屋折價款。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的書面約定并非兒戲。本案中,李女士和趙先生簽訂了具結書,該具結書系書面形式,內容是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意思表示真實,構成夫妻財產協議,在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雙方均應嚴守夫妻之間的 " 合同 ",受其拘束。
此外,不動產登記更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產權登記作為行政確認,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爭議糾紛、保障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對物權公示權威性的考慮,也應當承認登記的效力。
本案中,趙先生和李女士二人一同前往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并自愿將房屋登記為 99% 與 1% 的按份共有,意味著雙方就該房產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已達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機關的確認。若無充分證據予以推翻,該行政確認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在因離婚糾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也會按照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中載明的房產份額予以分割。
(編輯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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