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殺、拔毛,
調料都備好了,
即將下鍋的鴿子卻吃不到了 ……
近日,
一名男子酒后嘴饞偷吃鴿子,
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只因偷吃的鴿子太值錢。

2022 年 8 月 1 日,黑龍江省大慶市公安局林甸縣局接到群眾報警稱,自家養的 17 只信鴿被人偷走。而這些鴿子都是用來參加比賽的信鴿,每只價值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經偵查,民警快速鎖定林甸縣居民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天下午,民警在李某家中將其捉拿歸案,并當場查獲已宰殺信鴿 4 只。經訊問,李某如實交代自己因酒后嘴饞偷竊張先生家 4 只鴿子并不慎放走 13 只信鴿的犯罪事實。當李某知道該案總案值達十多萬元時,徹底傻了眼,連呼:" 早知道鴿子這么值錢,我再饞也不會拿!" 目前,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偷了以為不值錢的東西,
會影響追究其法律責任嗎?
李某不知道信鴿的實際價值,以為只是普通的肉鴿,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屬于法定的從輕處罰情形。這起案件中李某對于信鴿的實際價值的認識錯誤,屬于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認定。因此,即便李某存在對信鴿的實際價值的認識錯誤,只要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偷竊 4 只信鴿,
不慎放走 13 只信鴿,
對于飛走的鴿子,
是否也要承擔失主損失?
李某應當承擔失主損失,不慎放走的 13 只鴿子,是因其盜竊行為所致,13 只鴿子的丟失與其盜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對失主已構成民事侵權,故應承擔失主損失。
偷竊總案值達十多萬元,
可能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若總案值達十多萬元,李某偷 4 只鴿子的行為,涉嫌構成盜竊罪;不慎放走的 13 只鴿子的行為,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關于這起案件涉及的 17 只信鴿的價值,最終還需以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為準(影響信鴿價值鑒定結果的因素通常包括血統、歷史比賽成績等),該價值的高低,將影響這起案件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盜竊涉案金額達到量刑起點 1500 元的,則為數額較大;盜竊涉案金額達到 5 萬元,未達到 35 萬元的,則為數額巨大。
結合這起案件,對于李某偷 4 只鴿子的行為,僅從案涉信鴿的價值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的相關規定,若案涉信鴿鑒定后價值未達 1500 元量刑起點的,將不予追訴其刑事責任;若超過 1500 元起刑點,未達 5 萬元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信鴿價值鑒定后達到 5 萬元數額巨大標準的,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李某不慎放走的 13 只鴿子的行為,其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僅從案涉信鴿的價值考慮,若信鴿最終的鑒定價值,達到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起刑點,則將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 高霞)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f647589e780bf92c001f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