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近年來,電動車上樓入戶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屢見不鮮,但仍有人心存僥幸。一男子推電動車上電梯被鄰居阻攔,男子狀告鄰居發布爭吵視頻侵犯其名譽權。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名譽權糾紛,認為鄰居制止該男子電動車進電梯、在微信群里發視頻反映事情經過的行為都是正當的,駁回了該男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日中午,李某準備將電動車推進電梯,遭到趙某的阻攔,二人為此發生口角。吵架過程中,趙某拍了視頻,后將視頻發布到小區微信群里。視頻中,李某的全身樣貌清晰可見。
李某認為,趙某的行為導致其形象受損,于是來到江北新區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刪除該視頻和其他不實內容、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5000 元。
趙某在庭審時辯稱,李某強行將電動車推進電梯,違反相關規定,有錯在先。其將視頻發至業主群,內容均為客觀真實,并未虛構捏造。
江北新區法院認為,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通常以侮辱、誹謗等方式實施,主觀上具有惡意。該案中,趙某上傳視頻,雖發表過不恰當的言論,但沒有制造虛假事實或對李某進行侮辱、誹謗,故不構成對李某名譽權的損害。
個人名譽以及社會評價的高低應靠自身的善良行為維系。李某為圖自己便利,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將電動車推進電梯,有錯在先。對這一不當行為,若不允許他人指點、批評,則不能彰顯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最終,江北新區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金鑫認為,名譽涉及人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方面,好比人的 " 顏面 ",與別人、社會的評價有關。社會評價又與公民享有的言論權、批評權有關。這兩項權利都規定在憲法層面上,法律當然要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但也禁止通過侮辱、誹謗、不實宣傳報道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
該案中,李某欲將電動車推進電梯,這一行為違反了國家應急管理部于 2021 年 8 月 1 日頒布施行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所以趙某站出來制止電動車進電梯的行為是正當的,其通過微信群向相關群眾真實反映這一事情經過,也是正當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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