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后,
肇事者和保險公司
均承擔了賠償責任。
但受害者卻在出院一個月后,
因精神障礙走失意外死亡。
肇事者和保險公司
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
湖南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
一起這樣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
01
案情簡介
2021 年 3 月 21 日 0 時 40 分許,牛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湘潭縣湘蓮大道由西往東方面行駛,與同向前方彭某(72 歲)推行的自行車尾部相撞,造成彭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認定,牛某駕駛機動車雨天夜間行駛時未集中注意力,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時未避讓,嚴重忽視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彭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彭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隨后,彭某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牛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用。8 月 6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損失 228766 元。
8 月底,彭某因 " 雙側腦外傷開顱術后、顱骨缺損 " 再次入院進行右側顱骨修補術,10 月份出院。經鑒定,彭某重型顱腦損傷,開顱術后,遺存四肢肌力減退,左側肢體肌力 4 級,右側肢體肌力 5 級弱,評定為七級傷殘;顱腦損傷后遺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反應遲鈍,智能記憶功能減退,意志活動減退,精神傷殘評定為八級傷殘。
11 月 8 日,彭某從家中走失,被家人接回后又于同日下午走失,家人尋找未果。12 日,彭某被發現死在河口鎮一渠道內。經鑒定,彭某系全身性失溫導致重要器官缺血、缺氧及功能障礙而死亡(考慮與顱腦外傷后遺存精神障礙相關聯)。

案發地點
彭某家屬因彭某死亡再次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牛某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 460606 元,除此之外,還要求賠償除已經法院判決的醫療費外的護理費等合計 73517.8 元。
保險公司認為,彭某意外死亡系無人護理照顧所致,與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彭某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損失。
02
法院判決

法官向村民了解情況
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鑒定結果,彭某意外死亡與顱腦外傷后遺存精神障礙相關聯,結合彭某的傷情及其親屬對其照顧、護理情況,酌情認定交通事故損傷占彭某死亡原因的比例為 40%。因牛某所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 100 萬元商業三者險,故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除已經法院判決的醫療費外的損失 73 517.8 元,應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因受害人彭某年滿 72 歲,故保險公司應對彭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 257760.2 元(即 460606 元 ×40%+73517.8 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被告方已按法院判決履行了賠付義務。
民事侵權糾紛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間接原因一般雖不會直接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的發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此種情況下,間接原因與損害后果之間也具有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賠償比例應綜合考量各種原因及原因力的大小酌定。
本案中,彭某在事故發生前身體健朗,無重大疾病,且還從事相應勞動;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肢體七級傷殘、精神八級傷殘。醫院出院記錄載明彭某出院時雖有好轉,但因交通事故導致精神傷殘對其意外走失凍死野外在一定程度上所起的作用不能忽略,應認為彭某的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結合彭某的傷情及其親屬照顧、護理情況,酌情認定交通事故損傷占彭某死亡原因力的比例為 40%。
來源 | 湘潭縣法院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0721519e780bf92c00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