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缺斤少兩 " 本是小事
卻有人因此發生爭吵
最終引發了一場命案
近日
雞西市雞東縣人民法院
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件
任某與王某在雞東縣某銀行后小市場處賣蔬菜,當日,夫妻二人幫助賣水果的趙某照看攤位,彼時,于某在該攤位處購買了丑橘,購買完丑橘后于某遇到熟人就給了熟人一個丑橘,于某稱回家后稱了一下丑橘與購買的丑橘差了七兩半,又返回任某與王某攤位處,稱購買的水果重量不足。任某稱橘子給別人了怎么能夠秤,讓于某將給別人的橘子拿回來重新給稱一下,王某看到于某與任某理論,隨即過來與于某理論,雙方發生了爭吵,在爭吵過程中王某突然倒下,被送到雞東縣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診斷為冠心病(猝死)。
對于此案件,法院認為王某與于某爭吵后突然倒下,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冠心病是導致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與于某的爭吵行為導致王某情緒激動,進而引發了王某的病變,從而導致其死亡,依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于某的行為是誘因,與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認為于某對王某的死亡結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即對王某的死亡承擔 10% 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于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搶救費及住院費的 10% 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 76543.98 元。判決后,于某和王某家屬,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要與人為善,遇到不公平或者侵權事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冒然與他人發生沖突,如果發生言語沖突而把人 " 氣死 " 或者 " 氣病 ",法律上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所以切勿為了逞一時口舌之快而得一世傷心之悔!
來源 | 雞東縣人民法院
(編輯 陳海靜)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16b00b9e780bf92c0023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