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未未 記者 曹德偉)負責核發員工工資的會計兩次出現失誤,多發了四千余元,公司以嚴重違反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這一舉動合理嗎?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認為某電器公司解除與會計小文(化名)的勞動合同依據不足,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三萬余元。
2018 年 10 月,小文來到句容某電器公司處從事會計工作,主要負責工資核發。2021 年 6 月,在給員工小剛發工資時,多發了四百余元;同年 10 月,向小林發工資時,又多發放了四千余元,7 天后,小林退還了多發款項。
兩次出現差錯,2021 年 11 月,電器公司便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在未履行通知工會手續的情況下與小文解除了勞動關系。
小文感到事故不大,且已得到處理,用人單位此舉明顯非善意,便向句容市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電器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應向小文支付經濟賠償金三萬余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便向句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無需支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只有在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具有單方解除權,對其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均要嚴格把握。本案中,根據該公司陳述,小文的違紀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給小剛多發放工資。從主觀過錯來看,其主觀過錯較輕;從違紀頻率來看,工作三年多的時間內,存在兩次違紀行為,重復頻率較低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較小。因此,電器公司以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判決電器公司應當向小文支付賠償金三萬余元。
判決后,某電器公司不服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鎮江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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