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扔了一塊肉
竟然要賠 2 萬元
說出來你敢相信嗎?
江蘇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
因一塊豬肉引起的訴訟
事發南京一市場內
一位豬肉攤主
隨手將一小塊不要的豬肉
丟棄在行人過道

隨后一阿姨經過
恰巧踩上去滑倒

摔倒過程中
阿姨撞到了小推車

送醫后
該阿姨確診為
左側第 9、10 根肋骨骨折
創傷性胸腔積液
肺部感染等

由于對賠償金額
無法達成一致
受傷阿姨
將豬肉攤主、小推車車主
及市場管理公司
告上法院

模擬對話
最終
經法院調解
受傷阿姨的
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
各項損失合計 2 萬元
其中
豬肉攤主賠償 1 萬
小推車車主和市場管理公司
各賠償 5 千元
法官說法
雖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不文明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僅僅屬于道德譴責范圍,但若因不文明行為產生了損害后果,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因疏于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內保障他人的權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六合法院、農民頻道
(編輯 李蔚蔚)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2e6faf9e780bf92c0026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