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成人黄色小视频,国产人妖乱国产精品人妖,国产性天天综合网,台湾佬中文娱乐久久久

中國存在墮胎罪的最后42年

文化教育 3年前 (2022) 虛像
3 0 0

墮胎權在美國是重要的憲法議題,自由派與保守派常年攻防于此。相較而言,反對墮胎的意識形態(tài)在中國非常稀薄。如果從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算起,“墮胎罪”在此間的留存時間僅有42年。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經濟觀察報 (ID:eeo-com-cn),作者:韓福東,頭圖來自:《親愛的小孩》

2022年6月24日是美國憲政史上的關鍵一天。

這一天,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杰克遜婦女健康組織”一案的裁決中,推翻1973年“羅伊訴韋德案”判例,認為聯(lián)邦政府無權干涉墮胎,將墮胎的合法性問題留給各州應對。這迅疾引發(fā)大規(guī)模的女權抗議。

1973年,在“羅伊訴韋德案”一案中,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意見,裁定得州墮胎禁令侵犯了婦女的“正當程序權利”,確認了女性懷孕的前三個月享有不受州法干預,可自行選擇墮胎與否的憲法權利。2022年6月24日的新裁決,則意味著墮胎權重新回到了50年前。

2022年6月24日,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新裁決出臺當日,密蘇里州即通過法案,宣布該州成為全美第一個有效終止墮胎的州。據稱,美國共有13個州將依靠所謂的“觸發(fā)”法,即實際上法律已自動生效,開始禁止墮胎。

墮胎權在美國是重要的憲法議題,自由派與保守派常年攻防于此。相較而言,反對墮胎的意識形態(tài)在中國非常稀薄。如果從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算起,“墮胎罪”在此間的留存時間僅有42年。

而清末和民國時期墮胎罪的執(zhí)法在中國也近乎廢弛,通常只在引發(fā)命案或嚴重傷殘的情況下才進入司法視野。雖然司法對“墮胎罪”采取消極態(tài)度,但因相關立法限制了正規(guī)醫(yī)院從事墮胎服務,導致有此需求的婦女只能更多依賴民間游醫(yī),事故因此頻發(fā)。一個以“人道”名義頒行的立法,反制造了太多不人道的人間悲劇。

1

1928年5月,上海浦東三林塘王家渡有一個姓王的寡婦,因與一個叫孫福林的男子偷情懷了孕,行將分娩。正是私通懷孕可以毀掉女人所有名節(jié)的年代,王氏又自覺肚子太大,無法出門,就與孫福林商量以民間土法實施了墮胎。

墮胎并不成功,胎包落地,血流不止,她也丟了性命。孫福林隨后被王氏族人押送公安局,他因觸犯墮胎罪而面臨刑罰。

在王氏因墮胎身死之前不久,1928年3月10日,南京國民政府剛剛公布《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305條規(guī)定:“受懷胎婦女之囑托,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于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將于1928年9月1日實施。

孫福林被捕時,因該法尚未生效,所以應按1912年4月北洋政府頒行的《暫行新刑律》規(guī)定,處三等有期徒刑(三至五年)。舊法三至五年,新法五年以下,兩者量刑差別不大。

1912年頒行的《暫行新刑律》是在《大清新刑律》基礎上小幅刪改而成。而在《大清新刑律》之前,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頒布的《大清刑律草案》,首次明確了墮胎罪:“墮胎之行為,戾人道、害秩序、損公益,本案故仿歐美、日本各國通例,擬以適當之罰則。”從這里可以看出,墮胎入罪,并非中國傳統(tǒng),而是清末效法西方的結果。

上文提到的王氏墮胎案,最終孫福林獲得“不起訴”的刑事裁決。因何作出如此裁決,當時的媒體報道并沒有說明。這個裁決無疑在很大程度上說明,南京國民政府早期司法實踐上傾向從輕發(fā)落相關墮胎嫌疑人。

當時媒體的關注點也不在“墮胎罪”,而在墮胎之后舊禮教的迫害:王氏墮胎后,她的婆婆看到地上打掉的孩子,認為“門楣遭玷,大為不幸”,憤怒地將孩子尸體用石灰水浸固后,放在她面前以做羞辱。本已危在旦夕的王氏,受此刺激,很快過世。

如果上海浦東的孕婦王氏還活著,她自己依律也可能因墮胎行為而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當時大多數(shù)的中國人而言,是根本無法理解之事。雖然自《大清刑律草案》起就開始在禁止墮胎的敘事中使用“人道”、“秩序”、“公益”等現(xiàn)代詞匯,但墮胎入罪的理念從根本上來自傳統(tǒng)的基督教文化,民國時期的中國人,對墮胎罪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認同。

上海浦東寡婦王氏因墮胎送命的1928年5月,浙江紹興城的陳三太娘也不幸遇難。陳三太娘在丈夫外出期間與詹阿三通奸,因而懷有身孕,為防敗露,乃在顧阿方的介紹之下,找胡五十大娘用藥物墮胎,結果中毒身亡。詹阿三深夜雇人力車去內府山后埋尸時,被人告發(fā)。參與墮胎的詹阿三、顧阿方和胡五十大娘均被羈押到看守所。

1920年代,現(xiàn)代避孕措施尚未在中國普及,所以兩性發(fā)生關系后懷孕是非常普遍的現(xiàn)象。因偷情而懷孕固然要墮胎,正常夫妻關系的意外懷孕,也同樣有此需求。1928年9月,江蘇無錫百貨店主邵炳川的妻子馮氏,此前已生育有四、五個孩子,故對再度懷孕心生抵觸,在腹大如鼓之后請附近的王二老太婆到家里打胎。王二老太婆沒讓馮氏服藥,而是采用手術方式,但仍然導致馮氏當場死亡。

據當時媒體報道,民國期間孕婦實施墮胎時,一般首選民間的產婆,但有時她們也會去醫(yī)院或相對正規(guī)的診所尋求救助。只是,因為墮胎是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所以如何墮胎并不在當時醫(yī)學研究范圍之內,這導致正規(guī)醫(yī)院對墮胎也存在技藝不精的問題。醫(yī)院有理由拒絕為孕婦進行墮胎,即便冒險救助,也可能因缺乏安全可靠的墮胎醫(yī)術而陷孕婦于險境。

1928年9月29日,一位懷孕3個月的女大學生因在上海墮胎喪命,在坊間傳得沸沸揚揚。媒體也進行了連篇累牘的報道。當事的女大學生叫曹雪明,廣東人,年19歲,在上海真茹鎮(zhèn)暨南大學就讀,她與同學吳幕光1928年6月剛剛在南洋結婚,因曹雪明懷孕后時常腹痛,所以兩人來到上海法租界霞飛路200號“萬福專門婦女子宮醫(yī)院”,請求醫(yī)生為其手術墮胎。

醫(yī)藥手術費共120元。當天為其出診的醫(yī)生叫徐慧春,畢業(yè)于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曾懸牌應診十二年,來上海行醫(yī)亦有三年。她在被抓捕后表示,吳幕光與妻子曹雪明第一次前來墮胎時,徐慧春以醫(yī)院空間窄小為由拒絕收治,請她們另去他處。曹雪明夫婦因此離開,但第二天又來萬福醫(yī)院,稱孕婦腹痛已極,務必設法救助。徐慧春因此安排曹雪明在三樓住院,到了第二天,發(fā)現(xiàn)孕婦病勢兇險,她也有些驚慌,于是請了一個產婆前來診治。

手術期間,產婆將墮胎藥放入孕婦下體,但孕婦腹部痛得更加劇烈。徐慧春無奈,又請了一個叫陳素因的女醫(yī)生前來診治。

陳素因稱孕婦恐難活命,如能將胎兒取出,還有一線希望。在給孕婦打了鹽水針與強心針后,取出胎兒,已腐爛不堪,臭氣難聞。孕婦很快也過世了。

接受法公堂審訊時,徐慧春醫(yī)生承認,自己雖然行醫(yī)十五年之久,但只醫(yī)婦女外癥及子宮病,對于產科確無經驗。她延請的律師逖百克辯稱,查諸法律,只有將活著的胎兒用藥或手術打下,才稱之為墮胎。此案中之胎兒手術前已在腹中斃命,故墮胎罪不能成立,請公堂撤銷案件。

相關西醫(yī)診斷支持胎兒在實施手術前已死,最后法公堂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認定徐慧春醫(yī)生和死者丈夫吳幕光等人沒有觸犯墮胎罪。

一個“專門婦女子宮醫(yī)院”,居然毫無墮胎經驗,還要請民間產婆前來救助,這也是1920年代末中國最繁盛之地上海灘的一大奇觀了。這種局面的形成,和墮胎自清末開始刑罪化有相當大關系。曹雪明被萬福醫(yī)院拒絕后,想來也去了不少醫(yī)院尋求救助而不得,所以次日才重返萬福醫(yī)院,從中亦可見整個醫(yī)療界對墮胎的抗拒態(tài)度。

法公堂的判決展現(xiàn)出人性化的司法彈性,但究實而論,這樣的判決并不符合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本意。因為在對孕婦曹雪明實施墮胎手術之前,她們并不知道胎兒已死。更嚴格意義上說,按照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的表述,即便知道胎兒已死,或孕婦面臨更為嚴重的不墮胎即喪命的危險,也不能為其墮胎,否則就構成墮胎罪,要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導致孕婦死亡,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規(guī)定一直到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修訂時,才得以改變。

2

1935年1月1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民國刑法》,同年7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關于墮胎罪的相關規(guī)定中,最核心的變化是增加了如下條款:“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按照新刑法,類似上文萬福醫(yī)院對已有生命危險的孕婦實施墮胎的行為,雖然有罪,但免除刑罰——并非嚴格意義的除罪化,但終歸是一種進步。

除此之外,新刑法關于墮胎罪的變化還有:將婦女自行墮胎所處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改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將致婦女于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未受婦女囑托、承諾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致婦女死或重傷者按故意傷害罪處斷的規(guī)定,改為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比照適用的刑罰具體化。

可以看出墮胎罪的修法精神是:對自行墮胎的婦女罪罰有所減輕,但主動誘使或強制孕婦墮胎者,以及導致墮胎者死傷的從業(yè)者的處罰則加重了。同時,法律承認孕婦在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脅的前提下,有墮胎的權利。

在新刑法公布之后、正式實施之前,上海又發(fā)生一起墮胎案件,引發(fā)輿論關注。江蘇鎮(zhèn)江27歲少婦沈陳氏,因家貧而來滬打工,經人推薦,成為楊樹浦平涼路九號一戶日僑人家的傭人。此時她已有身孕,因擔心腹部逐漸隆起而遭雇主厭惡,遂于2月6日前往廣仁醫(yī)院墮胎。該院以“婦女無端打胎是殘忍行為,不僅有乖人道,而且觸犯刑律”為由,婉詞勸阻,沈陳氏于是放棄墮胎想法。

又過了一兩個月,肚子越來越大,沈陳氏想要墮胎的舊念復萌。她看到日僑婦女愛吃蘿卜,但妊娠后則摒棄不食,因此推測蘿卜必不利于孕婦,于是拿了雇主家的蘿卜干,塞于下體之內,以為胎兒當可墮落,不料“一宵既過,胎雖不安于腹,而竟遲遲不下,形成不即不離之狀態(tài)。”日僑雇主見沈陳氏面容憔悴,痛苦異常,要她速去醫(yī)院診治。

這一次,廣仁醫(yī)院并未因墮胎違法而將其拒之門外,醫(yī)生施手術取出其胎,并留她住院調治,但同時也將相關情況報告給轄區(qū)的捕房。

待沈陳氏痊愈后,捕快將其拘解到上海第一特區(qū)地方法院,據刑法三百零四條第一款墮胎罪提起公訴。得知沈陳氏墮胎是自主決策,未經他人教唆或強迫后,判處她有期徒刑二年,姑念墮胎動機純?yōu)樯顔栴},情有可原,于是從輕給予緩刑二年。

廣仁醫(yī)院則完全沒有被起訴。此時新刑法雖已公布,但尚未生效,按律廣仁醫(yī)院實施墮胎行為不應獲得豁免。

但對實施救助的廣仁醫(yī)院予以刑罰,又明顯令人性不安。包括對沈陳氏,輿論同樣也有類似觀感。一個叫“夢若”的作者在《申報》上刊文發(fā)問:“這樣的墮胎罪惡嗎?”她雖然也宣稱,墮胎的行為從人道上說是殘忍,從法律上說是罪惡。但也進一步表示,人道和法律,有時是敵不過生活的鞭策的。“生計迫人,真是可怕。這位少婦,要是有福氣,嫁給一個有錢人,現(xiàn)今一懷了孕,自己不曉得要怎樣歡喜。說不定將來生一個小寶寶,夫婦間既添上了一個慰藉品,堂上的翁姑亦必笑逐顏開,倍加疼惜她。然而她不幸,因家中窮苦,不得不到外面來做娘姨,用自己的勞力,去換幾個錢來維持生活。出賣勞力不打緊,而今卻連腹中的一塊肉,也不能不因生活的驅壓,忍痛把他墮出來。生命雖邀天之佑保得住,卻還逃不了二年的罪刑。其處境的悲慘,實屬可憫。”夢若這樣說。

和西方基督教文化語境不同,中國傳統(tǒng)文化對墮胎長期抱持包容態(tài)度。所以當墮胎罪從西方引入之后,一直存在水土不服現(xiàn)象。這種對墮胎罪認同上的困難,不僅來自民間,包括執(zhí)法階層也常受傳統(tǒng)價值觀影響。墮胎者通常具有現(xiàn)實難處,這又進一步激發(fā)了司法人員的同理心,對觸犯墮胎罪者予以法外開恩。

這導致司法判決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以協(xié)助墮胎而言,有些人可能被法庭從輕處罰,有些則會被判處實際監(jiān)禁。

3

在新刑法修訂的1935年,同樣是墮胎致孕婦死亡,產婆劉王氏獲得了緩刑,李王氏則被判實刑二年零四個月。

被劉王氏墮胎致死的孕婦,是虬江路維納斯舞場的舞女鮑惠英。她是徐州人,23歲,未婚。腹部隆起影響了她的陪舞,更不要說名譽上的負面影響。在與情人商量后,她決定墮胎。

1935年3月4日,73歲產婆劉王氏,要價24元,為她藥物墮胎。她將一紙膏藥粘于鮑惠英的肚臍,另讓她服下少許丸藥。第二天,劉王氏又換了一種膏藥。這天晚上,鮑惠英“腹中之一塊肉,果為墮下”。但過了一二日后,鮑惠英開始腹瀉,一天比一天嚴重,父親將她送往廣仁醫(yī)院醫(yī)治無效,于3月11日晚6時病故。

因事涉墮胎,所以廣仁醫(yī)院電話將死訊通知了老閘捕房。劉王氏遭拘捕,被解送上海第一特區(qū)法院刑一庭起訴,劉王氏承認給死者實施了墮胎,但辯稱鮑惠英死亡原因是由于飲食不慎,與墮胎藥物無關。法庭最終認定劉王氏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囑托墮胎致其死亡,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

舞女鮑惠英死后不久,1935年3月28日,在上海溫州路做傭人的揚州北鄉(xiāng)28歲婦人王媽,也因偷情懷孕尋求墮胎。她先花3元自購麝香服用,全無反應,于是找到68歲的產婆李王氏。李王氏和上文提到的73歲產婆劉王氏一樣,名氣在外,但收費更低,只要15元。

李王氏先將藥草放入王媽下體,并無效果,于是又從藥店買來“古方催生藥”令其服下。3月30日下午,胎兒果然墮下。但王媽回家后,腹內絞痛不堪,不得已被情夫李修鑒送往愛文義路的惠旅病院救治,但終因此前所服藥物毒性太大而醫(yī)治無效。為規(guī)避墮胎罪,就醫(yī)時他們謊稱流產求治,醫(yī)生查得王媽“子宮有異物發(fā)生腐敗,惡臭不堪,斷非流產,決系人工墮胎所致”,故報案給新閘捕房。

上海第二特區(qū)法院審理了此案。和審理舞女鮑惠英案的第一特區(qū)法院不同,該院最后判處李王氏有期徒刑二年零四月,并無緩刑。

死者王媽的情夫李修鑒也被控“教唆墮胎因而致婦女于死”。他辯稱,王媽懷孕后主動要求打胎,由她自己訪尋李王氏住處后,叫他陪去,發(fā)生危險后他又主動送其前往醫(yī)院,因此并無責任。但最終法庭還是判處他有期徒刑二年零三月,幾乎和導致王媽死亡的庸醫(yī)李王氏同等刑罰,科刑可謂非常嚴厲。

在李王氏被判刑前后,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了1933年各大城市刑事犯罪統(tǒng)計數(shù)據,其中鴉片犯最多,達22000余人,盜竊犯其次,有17000余人之多,觸犯傷害罪的也有11000余人,連內亂犯都有1200余人。但墮胎犯卻成為人數(shù)最少的三類罪犯之一,僅有3人,比偽造度量衡者多1人,比觸犯外患罪者少2人。

很顯然,民間墮胎者眾多,但真正被追究刑責者在1935年之前是非常少見的,一年間僅有的個位數(shù)落網者,多是有司被動執(zhí)法。張鏡予所著《北京司法部犯罪統(tǒng)計的分析》也驗證了這一點,在1914~1923年,全國墮胎犯罪人數(shù)每年最高僅有16人,最低為4人。

新刑法面世的1935年則不同,僅媒體報道的墮胎犯就遠遠超過3人。所以可能和一般性理解恰恰相反,新刑法在條文上雖然對墮胎更為包容,但執(zhí)法層面卻比以前嚴厲多了。

4

1935年之后,官方依舊宣揚禁止墮胎的合法性,但隨著女權思想勃興,它開始遭遇公開的反對聲浪。1936年《婦女共鳴》上刊發(fā)了署名“慧中”的一篇題為《墮胎—犯罪?》的文章,質疑“墮胎罪”違逆人情:“一部分婦女是要出賣勞力維持生活而墮胎;一部分是為恐養(yǎng)不活小孩而墮胎;照人情來說,應加以原諒。然而法律的明文又規(guī)定著……所謂’法律不外人情’,誰能相信?”

不過這些反對聲音都構不成根本性的挑戰(zhàn)。全面抗戰(zhàn)爆發(fā)后,蔣介石政權流亡到“陪都”重慶,汪精衛(wèi)在南京建立了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他們相互否認,但在名義上打擊墮胎罪這一點上頗為一致。

抗戰(zhàn)勝利后不久,蔣介石政權遷回南京,內政部將“查禁民間不良習俗”列為工作重點之一,墮胎和崇拜神權迷信、婦女纏足、蓄養(yǎng)婢女、童養(yǎng)媳及溺嬰等并列,是“亟須查禁改善”的陋習。內政部制定了“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針對墮胎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將以宣傳開導、設法救濟及送司法機關法辦等辦法查禁之。”

主流醫(yī)學仍回避墮胎救助,上海《申報》有個“李阿毛衛(wèi)生信箱”欄目,在1946年12月18日答復方瑛有關墮胎的提問時說:“墮胎系犯罪,且可送命,恕不答覆。”想要墮胎的孕婦只好求助于民間產婆和偏方,這導致墮胎死亡率長期居高不下。

1946年冬,守寡三年的39歲揚州婦人胡洪氏,因在上海發(fā)生一夜情而懷孕,她購得草藥一味,塞于下體,導致流血不止,病臥不起。她的弟洪德余將其送往廣慈醫(yī)院求治,醫(yī)院照例將這個涉嫌墮胎的信息報告給了警局,警局很快派員前來調查核辦。

如果去醫(yī)院求治的結果就是被報案,那在多大程度上會影響尋求墮胎的孕婦抉擇?據上海地檢處1947年初的統(tǒng)計,1946年該市受理的刑事案件共有13699件,但墮胎案僅5件,與侵害墳墓案一樣多。這意味著在法制的陽光之外,墮胎的醫(yī)學供需已自形成一個巨大的黑市。

在反對墮胎的女權主義者中,“君慧”是一個引人注目的人物。她曾在一次主題為“避孕與墮胎”的婦女問題講座中說:我們要曉得,在合理的社會制度底下,除了特殊的事情外,總不會發(fā)生避孕和打胎的不自然的現(xiàn)象。人類生育子女原是極自然的本能的要求。在不得已的生活條件之下,不得不避孕的男女,也不愿意永久的破壞他的生殖機能。特別大多數(shù)的婦女都有著想做母親的熱望。假使社會給她們能做母親的優(yōu)惠的條件,那么避孕和打胎當不禁而自滅。

在過度樂觀的情緒中,她舉了一個事例作為講座的結束:

幾年前美國的婦女們邀請剛從蘇聯(lián)回來的女視察員,請他談蘇聯(lián)的婦女生活。女視察員說:“在蘇聯(lián)避孕和打胎均極自由,若要墮胎,國家的醫(yī)院施以免費手術,極為安全。”談到這里,聽眾中異口同聲說:“那么她們都可以不生孩子了,那是多好呀!”可是這位女視察員搖著手說道,“不!她們倒喜歡生孩子呢!因為生孩子的婦女是受國家的特別優(yōu)待。不論在經濟上或社會上都認定的母親的特權,既有可愛的孩子,又有國家的生活保障及社會的特權,何樂而不為!”聽了大家都豁然大悟!

在“合理社會制度下”避孕和打胎將歸于消滅?這個神話迄今尚未發(fā)生。但君慧有一點并沒有錯,基于墮胎權的新價值觀正在形成,對抗著基督教世界的反墮胎文化。

20世紀上半頁,中國律法開始效仿西方,舶來墮胎罪,給中國世俗男女、醫(yī)師和執(zhí)法者帶來很多困惑。1949年,隨著“六法全書”被廢棄,墮胎罪在中國大陸成為了歷史的文化遺跡。

時至今日,當我們看到西方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仍圍繞“墮胎”而聚訟不休,或許會有一些困惑。“反墮胎”理念其實從未在中國扎下根,除了在實施的42年間抓了有限的一些人,并很可能造成了更多墮胎孕婦死亡之外,它似乎沒有留下更多的遺產。

早在2022年5月,美國就流出最高法院將裁決推翻“羅伊訴韋德法案”的草案,《柳葉刀(The Lancet)》《新英格蘭醫(yī)學雜志(NEJM)》《英國醫(yī)學雜志(BMJ)》《科學(Science)》等頂級醫(yī)學刊物隨后紛紛在首頁發(fā)文,表示限制墮胎的決定是對于女性健康與社會權利的剝奪與暴力。

其中《柳葉刀》的一篇社論稱,法律的制定應該考慮到歷史的進程,在如今的時代,婦女意外懷孕和流產是普遍現(xiàn)象。全世界每年約有 1.2億例意外懷孕,其中有五分之三進行了墮胎。而在這些墮胎的案例中,只有約 55%使用了醫(yī)學上推薦的方式、并由訓練有素的醫(yī)生完成。如果美國最高法通過了 Samuel Alito的意見草案(即反墮胎草案),這樣的做法并不會結束墮胎,只會結束“安全地墮胎”。

通過對中國42年墮胎罪影響的初略研究,我得出了與《柳葉刀》相同的結論。

(本文未注明來源的墮胎案例,均引自上海《申報》)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經濟觀察報 (ID:eeo-com-cn),作者:韓福東

版權聲明:虛像 發(fā)表于 2022年7月8日 am1:12。
轉載請注明:中國存在墮胎罪的最后42年 | 快導航網

相關文章

主站蜘蛛池模板: 措美县| 宾川县| 南汇区| 洛川县| 新乡市| 九龙坡区| 德州市| 钦州市| 衡阳县| 沅陵县| 永兴县| 黑河市| 泰兴市| 温泉县| 邮箱| 驻马店市| 赫章县| 新建县| 运城市| 普安县| 沙河市| 佛山市| 同心县| 正阳县| 灵山县| 揭东县| 定兴县| 海安县| 恭城| 巴林右旗| 平谷区| 交口县| 吉水县| 沙雅县| 福海县| 马龙县| 佛冈县| 双鸭山市| 锡林郭勒盟| 新巴尔虎右旗| 沈丘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