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中介先把房款墊付給賣房人,房子賣出去后多的錢全都是中介的收益。曾幾何時,這種把房屋全權委托給中介銷售的方式開始出現,看似一錘子買賣,實際上交易背后的風險也不小。萬一房子有查封和抵押怎么辦?無法過戶導致購房合同無效,那中介能跟賣房人要回所謂差價帶來的收益么?近日,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急著賣房去賠償他人,他和中介簽訂委托合同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幾年前,老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急著要賣房籌錢賠償給被害人。他手頭有一套拆遷安置房,但當時還沒滿 5 年并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
2016 年 5 月 24 日,老劉和某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合同,主要約定:老劉將某套房屋全權委托給中介進行銷售,雙方約定這套房屋的代理總價為 33 萬元。老劉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晰,無任何糾紛。在老劉不能及時到場的情況下,中介可暫時代收買房定金并轉給老劉。在代理期限內老劉不得私自變更和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代理的內容,更不得再與其他房屋銷售機構達成任何協議或與買方直接私下交易,否則須向中介賠付相當于代理價格 1.4% 作為違約金。
雙方還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 33 萬元為老劉的凈得價,過戶產生的稅費與老劉無關,賣房超出部分全部歸中介所得。中介支付 20 萬元給老劉,等房子賣出后再支付給他 11 萬元,剩余 2 萬元過戶后支付。協議簽訂后,某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按約向老劉轉賬支付了 20 萬元。
很快,某中介公司找到房子的買家謝某,三方簽訂購房合同,約定房屋售價 45 萬元。合同約定在辦理產權轉移時,老劉應積極配合謝某辦理和提供相關材料等,不得刁難謝某和另行提出無理要求。然而,中介并沒有告知謝某,他們和老劉之間還有個委托合同,也隱瞞了房子的真實價格。購房合同簽訂后,謝某向某中介支付了 2 萬元,并通過自己的女兒給中介交付 42 萬元,實際房屋總價 44 萬元。
房子沒能過戶,中介要他賠償 12 萬元
2019 年,案涉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謝某卻發現,因老劉欠他人債務未履行導致案涉房屋被法院多次查封,因此房子無法過戶。
謝某起訴至棲霞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老劉退還購房款 44 萬元并賠償房子因升值而導致的經濟損失 25 萬元,某中介公司對老劉的退款、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對謝某解除購房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老劉和某中介公司要返還謝某購房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這件事后,中介公司直接將老劉告上法庭,要求老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差價損失 12 萬元。對此,法院認為,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約定以 33 萬元作為被告的凈得價即案涉房屋銷售底價,超出底價部分全部歸原告所得,原告在將案涉房屋對外出售時,并未如實披露案涉房屋的銷售底價,其所獲得的銷售底價與實際成交價格的差價是通過采取隱瞞真實交易價格的方式獲取。該行為違背了居間人的如實報告義務,該差價也并非居間方忠實履行居間義務所應當獲得的報酬,因此該筆 12 萬元差價并非原告的損失,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差價損失 12 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某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系化名)
(編輯 陳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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