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曾凡平 記者 嚴君臣)乘坐他人駕駛的車輛時沒有系安全帶,結果發生交通事故,這名乘客死亡。事故責任應該怎么認定?7 月 26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這名乘客被判擔責 10%。
據了解,陳某乘坐顧某駕駛的小客車,行駛中顧某駕駛的車輛與周某駕駛的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后死亡。交通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顧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陳某近親屬因賠償事宜,將周某、顧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如東法院,要求周某及其保險公司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顧某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因親屬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參照事故責任,由周某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陳某忽視安全,未使用安全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陳某乘坐機動車未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雖然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事故責任,但該行為增加了自身的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一定的過失,酌定其負擔 10% 的責任,顧某承擔 20% 的賠償責任。
(編輯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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