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高亞雷 記者 嚴君臣)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由父親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4 萬元。后來母親獨自撫養孩子 " 不堪重負 ",子女能否根據實際需要,再次向父親主張必要的撫養費?7 月 26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2 年 9 月,小張的父親張某和母親姚某協議離婚,當年小張才 3 歲。離婚協議中約定:小張隨母親姚某共同生活,父親張某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4 萬元。2021 年上半年,姚某被查出罹患膽囊腫瘤,需要花費醫藥費進行治療,而姚某又無固定收入,加上小張學習、生活費用不斷增加,姚某面臨較大的經濟壓力和困難,無法維持小張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姚某作為小張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張的名義向張某再次主張撫養費。張某辯稱,撫養費在離婚時已經一次性給付,拒絕再給付撫養費。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述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每月給付小張生活費 800 元至小張獨立生活時止,并承擔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
(編輯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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