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下單的銀漸層 " 公 " 貓,
養了 8 個月后卻發現是只母貓,
遇到這樣的囧事,
貓主人退差價的要求
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去年 2 月,杭州男子小張(化名)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寵物店發布的一則銀漸層寵物貓廣告,通過微信聯系寵物店溝通后,雙方敲定小張以 2500 元的價格購買一只銀漸層公貓幼崽,并支付 1000 元定金。而后,小張前往寵物店提貓,同時付清了 1500 元尾款。

8 個月后,隨著幼貓漸漸長大,小張便將其帶到醫院進行絕育手術。然而,當小張收到術前檢查單時,卻傻了眼——自己的寵物貓居然是一只母貓!小張隨即聯系了寵物店,要求給個說法,并報銷寵物貓的絕育費作為賠償。而寵物店則表示,貓是小張親手抱回去的,也就是說小張購買的就是一只母貓,自己無需賠償。自行協商不成,小張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錢塘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寵物店退還公貓和母貓之間的差價 1500 元。
根據寵物店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廣告,其出售的銀漸層公貓價格為 2500 元,母貓為 1000 元,差價為 1500 元。

在交付寵物貓的過程中,寵物店沒有盡到檢查義務,導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錯提了一只母貓。自己本可主張解除合同,但因為飼養案涉寵物貓的時間比較長,已有一定的感情,因此主張寵物店退還差價。
而寵物店認為小張提貓時也應自行檢查貓的性別、品種、健康狀況,況且小張在后續長達八個月的時間里都未對貓的性別提出過異議,其在朋友圈發布的同品種母貓系幫客人轉賣,1000 元的價格也是客人定價,并非表示其店內售賣的寵物貓因性別不同而有定價差異。
法院經審理認為,寵物店在明知小張要購買公貓的情況下卻向其交付了一只母貓,該履行不符合雙方約定。小張據此行使瑕疵履行抗辯權,合法有據,最終酌情判決小張支付的款項可減免 600 元,要求寵物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款項支付給小張。
Q
本案中,小張和寵物店之間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呢?
法官說 : 小張通過微信聯系支付定金、現場提貓支付尾款的方式,向寵物店購買了一只寵物貓,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通過微信朋友圈截圖、微信聊天記錄、電子付款憑證等,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因此,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通過微信等聊天軟件進行交易的,為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應妥善保存相應記錄。
Q
什么是 " 瑕疵履行 "?
法官說 : 在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雙方都應該根據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即履行的標的物、履行行為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以至不能實現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行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 " 瑕疵履行 "。
在本案中,通過微信朋友圈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反映出,小張與寵物店約定的是以 2500 元的價格購買一只銀漸層公貓并支付了價款,那么,不論是自提還是送貨,并不影響寵物店應當交付銀漸層公貓的義務。于寵物飼養者而言,寵物的性別、品相、品種等等,都可能對其購買意愿產生影響。因此,寵物店向小張交付母貓,不符合雙方約定,系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形。
Q
瑕疵履行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法官說 :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小張要求寵物店退還 1500 元差價,但是其向法院提供的證據為寵物店代客人發布的廣告,該價格無法直接證明寵物店銷售的公貓與母貓的差價。但是小張要求減少價款存在合理性,故得到法院的酌情支持。
Q
瑕疵履行抗辯權會 " 過期 " 嗎?
法官說 : 雖然寵物店提出小張在 8 個月的時間內都未提出異議,但是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小張在帶寵物貓去醫院絕育時才發現寵物店交給自己的是一只母貓,且當天就向寵物店提出,已經履行了及時通知義務,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錢塘法院
(編輯 王鵬)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dfd1849e780bf92c001b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