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小劉花費 6 萬元從他人手里買來 4 張某公司發售的茅臺酒提貨單,提貨單列明:" 憑此件領取 53 度飛天茅臺陸瓶 ",且蓋有該公司印章。然而,當小劉來到這家公司提貨,對方卻遲遲未交貨,甚至在鬧上法庭后,某公司還以 " 小劉從他人手里低價購得茅臺提貨單的行為無效 " 來拒絕。法院會怎么判決呢?7 月 28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案件。
男子花 6 萬元買來提貨單,卻無法提貨
買來提貨單的第二天,小劉就來到這家公司,要求兌付 24 瓶飛天茅臺酒,店員隨即向他表示茅臺酒正在備貨中。此后店員一直以正在備貨為由,拖延交付茅臺酒,小劉多次催促仍未交付。小劉無奈之下,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交付 53 度飛天茅臺酒 24 瓶,并就延遲交付支付違約金。
面對小劉的訴訟請求,某公司辯稱," 茅臺提貨單 " 并不屬于有價證券,不能在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小劉從他人處低價購得茅臺提貨單的行為無效,且案涉 " 茅臺提貨單 " 真實性存疑,要求法院駁回小劉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交付 24 瓶茅臺酒
某公司發行的 " 茅臺提貨單 " 經轉讓后是否仍然有效?法院認為,某公司發售的 " 茅臺提貨單 " 本質上是一種以約定商品進行償付的債權憑證。第三人通過買賣方式,將其持有的對被告公司的債權轉讓給小劉,而轉讓債權的方式,便是第三人收到小劉的 6 萬元后向小劉交付 " 茅臺提貨單 "4 張。債權憑證的轉移意味著債權人請求權的變更,并無法律規定此類債權憑證不得轉讓。因此某公司稱小劉購得提貨單的行為違法不具有法律依據,應認定 " 茅臺提貨單 " 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
某公司能否以 " 茅臺提貨單 " 真實性存疑,拒絕向小劉交付茅臺酒?法院認為,小劉出示的 " 茅臺提貨單 " 上面加蓋了某公司的印章,那么可以認定小劉已就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了舉證證明責任。此時,某公司認為提貨單真實性無法確認,則應當就提貨單系偽造來承擔證明責任,但某公司并未就其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根據現有的證據外觀,法院對提貨單的真實性應予以認定。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內向小劉交付 24 瓶 53 度飛天茅臺酒,駁回小劉其他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提貨單的存在,在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方便商家利用付款和資金到貨的時間差進行資金周轉、減輕商家倉儲壓力。但大家在使用的過程中,還需注意提貨單上標注的產品質量、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說明。如果購買大額提貨單,則購買前最好和提貨單兌現商戶提前溝通確認,避免后續因無法兌現而產生糾紛。(文中案件當事人系化名)
(編輯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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