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9 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順利閉幕。在當天舉行的第四次全體會議上,修改后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經表決通過,將于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后,浙江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從所在地最低工資的 80% 提升至 90%,申領程序也將更為便利。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朱深遠介紹,此次主要修改了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程序等內容。簡而言之,這些內容事關領多少,能領多久,怎么領。
在失業保險金標準上,現行條例規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的 70%-80% 確定,目前浙江以 80% 執行,而修改后將提升為 90%。
" 由于我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略有差別,按照現行 80% 計算是 1472-1824 元 / 月不等,以修改后 90% 的比例計算是 1656-2052 元 / 月不等,平均增加 200 元 / 月左右。"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行政法規處四級調研員劉立可通過一組數據給出了直觀闡釋。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方面,現行條例規定,繳費時間滿 1 年,失業后可以領 2 個月失業金;繳費 1 年以上的部分,每滿 8 個月可以領取 1 個月失業金。修改后規定,繳費滿 1 年不滿 5 年的,每滿 6 個月,即可以領取 1 個月失業金,繳費 5 年以上的部分,每滿 8 個月領取 1 個月失業金。
此外,在申領程序方面,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浙江按照 " 最多跑一次 " 和數字化改革的要求,推進社會保險網上辦理,讓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為了方便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此次修改刪去了條例中關于按月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按月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等內容,增加了失業人員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申領手續等內容。
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待遇如何確定?針對條例施行前后的銜接問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 < 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 > 的決定》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按照本決定重新確定,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重新核算后發放。
來源:浙江在線
(編輯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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