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聽說過因為一個抱抱,
就胸肋骨骨折的嗎?

近日,
湖南岳陽市云溪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
女子因被同事擁抱致胸肋骨骨折的
身體權糾紛案件。
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回顧
曹某與黃某同為岳陽某公司職工。2021 年 5 月 27 日,曹某在工作時,來到同事黃某工作的機器前,雙方進行了交談,曹某走時,被黃某從后面摟抱了一下。后曹某感覺胸部疼痛,認為是黃某用力摟抱而夾傷了胸部,但一直未重視,只是在家涂抹紅花油治療。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在醫院進行 CT 檢查,發現右側 4-5 前肋、左側第四前肋骨折。2021 年 6 月 9 日才入住醫院治療。
治療期間多次與黃某協商賠償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見。后曹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決黃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曹某抱箍事件發生后,雖到第 5 天的 2021 年 6 月 1 日才發現曹某胸肋骨骨折,但有兩位現場人員證實曹某在現場發出了尖叫聲,且曹某受傷部位符合箍傷范圍,亦無證據證實曹某受傷是其他原因所致。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認定曹某胸肋骨骨折系由黃某對曹某的抱箍行為所致。黃某的過失行為與曹某身體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對此,黃某應承擔曹某受傷的主要責任;因曹某拖延到事發后的第 13 天即 2021 年 6 月 9 日才去治療,造成傷情擴大,也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黃某以承擔曹某損失 70% 為宜。
綜上,判決黃某賠償曹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1 萬余元。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本案中曹某提交的各項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同時也無證據證實曹某受傷是其他原因所致,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可以認定曹某胸肋骨骨折系由黃某對曹某的抱箍行為所致。黃某應承擔曹某受傷的主要責任。
同時,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通過擁抱傳遞友善無可厚非,但是要注意力度,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受傷。如果一旦發生意外,應當及時就醫,避免傷情擴大。
來源 | 湖南高院、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編輯 陳海靜)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ec5f979e780bf92c001d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