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吳帥 記者 嚴君臣)趙某、錢某欲競拍房屋,委托孫某代為競拍并支付保證金。競買成功后,委托人反悔不愿購買,孫某能未支付剩余款項,房屋進行二次拍賣后成交,兩次拍賣差額部分損失應由誰承擔?9 月 23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 年 5 月,某銀行委托拍賣公司拍賣其名下坐落于南通市的一處營業用房,并定于月底舉行拍賣會。趙某與錢某二人商量后欲購買上述房屋,由錢某指示孫某代為參加競拍。孫某接受指示后,即用趙某經由錢某轉付的 15 萬元交納了參拍保證金。
拍賣前,錢某與趙某表示,不論價格多少一定要幫忙拍下。孫某即以其個人名義參與競拍,并以 210 萬元的價格競買成功,同時將《拍賣成交確認書》發送給錢某和趙某,二人均予以確認。后趙某反悔不愿購買,導致孫某一直未能支付剩余成交價款。
2018 年 7 月,拍賣公司對該房屋進行二次拍賣并以 138 萬元成交。因擔心銀行進行索賠,趙某、錢某及孫某三人數次協商善后事宜,趙某再三表示孫某系接受委托處理競拍事宜,就算有損失也與孫某無關。
2020 年 3 月,銀行向崇川法院起訴要求孫某支付拍賣差額款及利息損失。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孫某于 2020 年 9 月向銀行主動履行完畢。
但孫某認為,其僅系接受委托代為競拍,且導致二次拍賣的原因系委托人臨時反悔,由此造成的損失最終應由委托人承擔,遂向崇川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和錢某賠償其已實際償付銀行的拍賣差價損失 675000 元、利息損失 61699.69 元及訴訟費 5156 元,共計 741855.69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作為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即銀行不履行義務進而受到損失,而該損失系孫某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所產生,孫某可以向委托人即趙某和錢某要求賠償損失。據此,法院判決趙某和錢某賠償孫某已實際償付給銀行的各項損失合計 741855.69 元。后趙某和錢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 陳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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