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余女士騎車時與 11 歲男孩操控的無人機相撞受傷,構成 10 級傷殘。交警認為,男孩的行為妨礙道路自行車騎行安全構成侵權,但余女士事發時右手持手機打電話,未安全騎行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余女士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賠 27 萬余元,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男孩父母承擔 70% 的民事賠償責任,余女士承擔 30% 責任,由于男孩母親投保了監護人責任險,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余女士 17 萬余元,男孩父母賠償 2 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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