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過去的七夕節,朋友圈隨處可見鮮花、禮物、紅包轉賬,但不是所有小伙伴的七夕節回憶都是美好的。
8 月 6 日," 女子不小心弄丟男友送的勞力士遭索賠 " 的話題沖上了熱搜。

(圖片來源:錢江晚報)
前不久,浙江寧波寧海法院審結了一起女子因七夕那天弄丟男友給的勞力士手表,被男友起訴要求賠償 58000 元的案件。
案件經過
2021 年 5 月,浙江寧波的小李和小陳在酒吧相識后迅速墜入愛河,并確定戀愛關系。
三個月后,二人又來到該酒吧,碰巧遇到隔壁桌的客人出手闊綽,送了很多貴重物品給同行的女生。
看到這一幕,小陳流露出羨慕的眼神,身邊的朋友也跟著起哄," 小李,你看別人的女朋友都有禮物收,就小陳沒有,你是不是表現一下啊!"
酒精上頭的小李為了給女友充場面,當即就把手上的勞力士手表摘下來戴在小陳手上,并爽快地對小陳說," 別人有的你也要有。"
第二天酒醒后,冷靜下來的小李想到自己沖動之下把價值不菲的手表隨手送了出去,不禁有些后悔,便在微信上詢問小陳:" 手表是不是還在你那里,這個表是我爸送我的,買來很貴的,不能輕易送人,你保管好。"
小陳隨后表示:" 要不然我還是把手表還給你吧。"
小李回復到 " 你戴著吧,別賣了就行。"
然而就在七夕節這天,小陳將手表戴出去玩,回來后發現手表丟了。她第一時間跟小李說了這件事。小李聽后,著急上火地讓小陳好好找,實在找不到就折價賠償。
小陳表示不解," 送我的就是我的東西,我為什么要賠?" 二人為此事大吵了一架,昔日情侶也一拍兩散。
索賠手表無果的小李來到寧海法院起訴,要求小陳賠償手表一塊,價值 58000 元。
法院審理
小李認為,雙方當時是戀愛關系,將手表借與小陳只是充場面,在交付手表時,自己也處于醉酒狀態,酒醒后也多次催促小陳歸還手表,但小陳以各種理由推脫。
小陳氣憤地表示,既然雙方是戀愛關系,就不存在手表的借用關系,手表是小李贈送的,贈表時小李并沒有喝醉,也沒有說明充場面后要將手表歸還,因此不需要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 " 你戴著,別給我賣了就行 "、" 但是真丟了,我也要跟家里交代 "、" 如果真找不到,就只能折價賠 " 等微信聊天記錄,小李沒有將手表贈與小陳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小陳可能將手表遺失后其多次要求小陳予以賠償,雙方還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可以認定小李雖將手表交與小陳,仍然對手表保留所有權,小陳對手表無處分權的事實。
因此,法院認定小李與小陳之間關于手表的法律關系為借用合同關系。小陳借用小李的手表后,負有妥善保管、按約定返還的義務,現小陳保管不善,造成手表丟失,應對小李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小陳賠償小李手表損失 58000 元。
一審判決后,小陳提起上訴,寧波中院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
小李在喝酒情況下實施的交付行為是否有效?
小李是成年人,根據當天及事后的反饋情況來看,其雖然飲酒但尚未出現醉酒后神志不清的情況,且在事后對于將手表交付給小陳的行為進行了確認。因此,此交付行為有效。
小李將手表交付給小陳的行為,屬于什么法律性質?
根據雙方后期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清楚地看到小李將手表交付給小陳的行為屬于一種借用。
借用合同又稱 " 使用借貸合同 ",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系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贈與合同的區別: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于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還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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