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購買的千萬豪宅
離婚后,男方只分得 1% 的份額
近日,杭州濱江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
小趙文質彬彬、小李開朗自信,兩人經介紹相識后,彼此相互吸引,很快墜入愛河,相處半年后兩人決定結婚。
剛結婚兩人感情甜蜜,打算購買一套房屋 B 用于一同居住生活。小李便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 A 出售,并用售房款支付了房屋 B 的首付。
" 房子是你出錢買的,房貸也是你還的,這房子我就掛個名字,所有權都歸你。" 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小趙為表明自己對小李的感情說出這樣一番話,還向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出具《財產約定具結書》,白紙黑字寫明房產為小李一人所有,小趙自愿放棄所有權。經二人協商后,房屋 B 登記為小李、小趙按份共有,其中小李占 99%,小趙占 1%。
兩年后,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爭吵,矛盾不斷升級。小李認為小趙對自己缺乏關心,感情出現裂痕,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要求確認房產 B 歸自己所有。小趙則認為,房產 B 是婚后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時出具具結書辦理登記都是為了維護夫妻感情所為,不能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在物權權屬已經登記且未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物權歸屬應以權屬證書上載明的內容為準。現房產 B 的不動產權登記情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故應當按照登記的份額分割上述房產。由于小李占有 99% 的份額,故法院確認上述房產歸小李所有,小李需按照房屋現值向小趙支付 1% 的房屋折價款。
法官說法:夫妻之間的書面約定并非兒戲,本案中,小李和小趙簽訂了具結書,該具結書系書面形式,內容是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意思表示真實,構成夫妻財產協議,在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況下,雙方均應嚴守夫妻之間的 " 合同 ",受其拘束。
此外,不動產登記更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產權登記作為行政確認,具有穩定法律關系、減少爭議糾紛、保障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出于對物權公示權威性的考慮,也應當承認登記的效力。
本案中,小趙和小李二人一同前往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辦理不動產登記,并自愿將房屋登記為 99% 與 1% 的按份共有,意味著雙方就房產 B 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已達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機關的確認。
若無充分證據予以推翻,該行政確認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在因離婚糾紛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也會按照不動產權登記證書中載明的房產份額予以分割。
來源:濱江區人民法院
(編輯 王鵬)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2f318249e780bf92c001e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