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 欠債后與妻子協議離婚,自愿轉贈或放棄名下財產,影響他人債權實現,債權人能否成功維權?9 月 7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蔡先生、田女士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將蔡先生個人財產無償轉讓,影響丁某債權實現,判決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和分配。
據了解,丁某與蔡先生是同學關系。2009 年,蔡先生數次向丁某合計借款人民幣 250 萬元。2019 年,因蔡先生未能按約償還,丁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蔡先生與其妻子田女士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蔡先生向丁某所借錢款數額較大,且田女士抗辯對其借款均不知情,也并未使用,而丁某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債務,故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該款系蔡先生個人債務,由蔡先生予以償還,與妻子田女士無涉。蔡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蔡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決生效后,丁某至法院申請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丁某及法院才得知,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即 2019 年 4 月 11 日,蔡先生與田女士辦理了離婚登記,并達成《離婚協議書》一份。該離婚協議中,蔡先生及田女士約定將其位于海安市區的兩套生活用房無償贈與兒子,大量廠房、雙方所持 60% 的股權等歸田女士所有。蔡先生放棄或無償贈與他人財產的行為致該案件執行陷入困境,無奈之下丁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蔡先生與田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另查明,上述的兩套生活用房均于 2019 年 4 月 1 日由蔡先生兒子取得不動產權證,并分別于同年 4 月 16 日、4 月 17 日轉移至他人名下。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蔡先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確認借款用于建設廠房、購買房屋、字畫木材古董等,其作為公司的唯一投資人,在該公司生產經營期間使用上述資金置辦的資產亦應系其個人財產。在丁某向其主張歸還借款本、金期間,蔡先生與妻子田女士協議離婚,并對相關財產進行了分配與處置,涉及蔡先生將其個人財產無償轉讓,損害了丁某的合法權益。丁某據此起訴,主張撤銷兩被告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和分配,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后,蔡先生、田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通訊員 沈星杏 殷程鵬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編輯 周冬梅)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1861c29e780bf92c0023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