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的張女士自 2 歲起,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后來因為經濟條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沒有將她接回來,期間也很少聯系她。多年后,張女士事業有成,于是出錢給姑姑家的表弟買了房,沒曾想這引發了她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矛盾。張女士的父母認為,給表弟買了房子,她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張女士也明確表態,自己不會出錢給弟弟買房。隨后父母將其告上法庭索要 50 萬元贍養費。法院判定,兒子作為成年人,父母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張女士。考慮到張女士父母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張女士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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