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給親弟弟買房
12 日
" 姐姐拒絕給弟弟買房被父母告上法庭 "
引起廣泛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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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 " 廣州普法 " 消息
29 歲的張女士自 2 歲起
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
后來
因為經濟條件不好
父母就一直沒有將張女士接回來
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
張女士很早就懂事了
從小的生活經歷
讓她變得格外的堅強與勇敢
因為從小在姑姑家長大
所以張女士
一直對父母有著一種陌生感
她很少聯系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聯系她
本以為雙方會一直維持這種狀態
但多年后
張女士事業有成
于是出錢給姑姑家的表弟買了房
其父母認為
張女士出錢給表弟買了房子
那么她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
張女士也明確表態
自己不會出錢給弟弟買房
之后
張女士與父母的矛盾也越來越嚴重
直到父母將她告上法庭
索要 50 萬贍養費
張女士覺得
自己從未受到父母的 " 養育 "
并不應該報 " 養育之恩 "
原告:成年子女應贍養父母
支付 50 萬元贍養費合情合理
原告代理人表示,《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無條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來選擇是否贍養父母。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 20%~30% 的標準來確定贍養費。被告現在 29 歲,過去十年未曾給過贍養費,根據被告的工資收入水平,一年給付 5 萬元作為贍養費,而 50 萬元屬于一次性付清贍養費,合情合理。
被告:姐姐對弟弟沒有撫養義務
被告代理人表示,法律上,姐姐對弟弟并沒有撫養義務,除非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經成年。
根據《民法典》規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確實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夠維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屬于生活困難的人群。
法院判決:給付多少撫養費
可酌情商定
審判長表示,原告年歲較大,被告作為其子女,有贍養父母終老的義務。但弟弟作為成年人,原告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贍養之名附加給被告。
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姑收養,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編輯 周冬梅)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1fcfe99e780bf92c0024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