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南京一對夫妻在 30 多年的婚姻里,時常發生爭吵,最后感情破裂,決定離婚。等雙方來到法院打官司,二人卻因財產分割的問題犯了難。原來,他們僅有一套住房,一旦分割,沒有收入來源的女方將難以生活。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充分考慮到女方屬于家庭中的弱勢一方,更需要住房保障這一問題。于是在依法分割雙方對房子的所有權后,法院還判決女方享有該房子的居住權。
1986 年,徐某和宋某登記結婚。婚后,男方徐某有穩定工作,而女方宋某則一直都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來源。二人有一兒一女,現均已成家。
近年來,徐某和宋某因為生活瑣事爭吵不斷,徐某曾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因考慮雙方均已步入晚年,夫妻感情相守不易,希望雙方能夠和好攜手共度晚年,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兩次均未準許他們離婚。隨著雙方矛盾越來越大,2021 年 12 月,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宋某也認可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但對財產分割問題產生了分歧。
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與宋某僅有一套房產,是二人共有,他們與兒子、兒媳、孫子共同居住在這套房子多年。
案件審理過程中,宋某擔心房產分割問題會對她不利,她告訴法官:" 我沒有工作,離婚后更沒有經濟依靠,孫子年幼還需要我照顧,我更需要住房保障。" 承辦法官認為,宋某沒有收入來源,屬于家庭中的弱勢一方,更需要住房保障,而徐某也沒有能力補償對方。于是,法官在溝通過程中,提出讓宋某享有房子的居住權。徐某也考慮到,對方離婚后沒有經濟依靠,同意讓她住在屋子里。
近日,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房產由徐某享有該房產 40% 的所有權,宋某享有 60%。此外,宋某對該房產享有居住權。
法官表示,法院從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出發,在遵循照顧女方利益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住房困難,對房屋進行了有利于當事人生活,且不損害財產效用和經濟價值的分割處理,均衡保護了婚姻雙方,尤其是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
(編輯 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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