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電影票后
沒時間了,不想看了
能否退票或改簽?
9 月 21 日,江蘇省消保委
發文表示
電影票不退不改的潛規則
該改改了!

沖上熱搜!
電影票不能退改屬霸王條款
近日
" 電影票不能退改屬霸王條款 "
的話題沖上熱搜

不少網友在評論區
回憶起自己的 " 慘痛 " 經歷
認為
退票改簽本是消費者權益
單方面制定規則屬于
" 霸王條款 "


有網友建議
可以參照鐵路售票規則進行改進
江蘇省消保委在文章中,
引用了今年 6 月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的一則判例:

山東濟南的王先生通過某售票網站訂購了某電影城當晚的兩張電影票,出票后發現時間錯選成第二天晚上。王先生與電影城聯系,對方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 " 不退不改 " 協議為由,拒絕退改簽。
王先生將此情況投訴到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監局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影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電影城提出行政復議后,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
但電影城認為上述行政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于是向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區政府和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市場監管局和區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駁回電影城的訴訟請求,電影院需按照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將票款退還消費者王先生。
消保委建議:
電影票退票可參照火車票、機票的
退改簽規則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電影院作為格式合同的擬定方,處于強勢地位,在設置電影票退改簽規則等格式條款上占據優勢,消費者若想享受觀影服務,必須得接受電影票 " 不退不改 " 這道 " 檻 "。
然而,看似雙方達成 " 不退不改 " 合意的表面形式,并不能掩蓋該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的實質。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
誠然,電影票具有時效性質,若消費者隨意退改,經營者將面臨電影票無法二次售出的風險,不可避免會給經營者帶來損失。但是無論是單方取消交易、還是因各種原因變更觀影時間,這都屬于可以預見的正常市場經營風險,這種一刀切式的 " 不退不改 " 實則是將風險全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有違公平原則。消費者錢已花,服務卻沒享受到,難免心有不甘、憤懣不平。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電影票與火車票、機票性質類似,其提供的服務均具有時效性。從綜合考量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的利益出發,亦可參照火車票、機票的退改簽規則,根據消費者退改簽時間的早晚、距離電影開映的時間距離等,制定差異化、" 階梯式 " 的退改簽收費標準,有條件地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電影票。
原文地址:http://www.myzaker.com/article/632e6f9c9e780bf92c0026ad